李胜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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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者:李胜双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吉林省宇某包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是销售上诉人产品,被上诉人获得销售利润,双方是商业经营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应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发固定工资,进行固定时间工作,交纳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等。但以上情况都不存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诚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确认劳动关系应由劳动者举证,一审法院确定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分析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许某某到宇某公司做业务员,许某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宇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宇某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每月向许某某发放上月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于2020年7月1日用工之日起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宇某公司虽主张许某某系临时工,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许某某与吉林省宇某包装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省宇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宇某公司股东为刘某某、周某某。宇某公司为许某某投保了员工集体险。
  本院认为,宇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许某某系商业经营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宇某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其原审所称的双方为劳务关系性质不一致。经查,周某某系宇某公司的股东,周某某按月向许某某转款,且部分款项备注为工资,转款金额亦具有规律性,同时,宇某公司为许某某投保了员工集体险,许某某的工作内容亦为宇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原审认定许某某与宇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宇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胜双律师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媒体工作多年,目前是执业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侵权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