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胜双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吉林省风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4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工资提成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系在校大学生,其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其暑假放假期间,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受被告公司的制度约束及劳动管理,无法证明双方具有长期劳动用工的合意,且原告档案存放于学校,被告无法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提成的请求,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而提出,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事项,且原告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提成的计算依据及发放标准,故此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